2004年11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吃胎盘吃出物权问题
卫生部认为出售胎盘至少须经产妇同意
朱玉

  最近,哈尔滨一家饭店将胎盘引上餐桌。胎盘据说是饭店老板从医院买来的。医院和餐馆如此“联动”,让卫生行政部门掉入了法律的缝隙。
  据报载,有人曾对胎盘的真实性表示怀疑,但餐馆老板说:“胎盘是花钱从医院买的,吃之前,我不但要给你们验胎盘真假,还会把胎盘的化验单预备好,顾客不信还可以到医院查。”媒体对此说作了调查,事实果然如老板所言。
  然而,看上去似乎手续齐备的胎盘却缺乏一道最基本的手续——胎盘主人的同意。那些产妇是否允许并授权医院出卖她们产下的胎盘?对医院和餐馆如此的“联动”,产妇们是否知情同意?如果产妇们只授权医院销毁自己的胎盘,医院却把这个胎盘出卖牟利,是否属于违法行为?胎盘的归属权到底是谁的,如果是产妇的话,医院有没有权把别人的东西卖掉。记者打电话到卫生部询问,卫生部有关人士说:在讨论呢,我们在热烈讨论,但关于胎盘是否可以上餐桌的问题结论未出。结论未出的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们尚未找到法律依据。胎盘到底算什么呢?如果把胎盘解释为人体组织器官,那么它将被严格禁止买卖;如果把胎盘解释成医疗废物,那么它将与用过的一次性针头等一起受到粉碎焚烧等处理。
  但卫生部和哈尔滨当地的卫生部门初步确定的是,医院把胎盘作为商品出售或出让,必须经过产妇同意。